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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波
地址:**省**市**区姚砦路133****点击查看广场6号楼2-4层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志连
地址:****点击查看文化宫街21号、文化宫街37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自治区**市回****点击查看广场B单元9层2096号
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2代理的“神经康复(含老年康复)专科能力持续提升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中要求,“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并明确规定:“2.2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2.中频治疗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瑞禾****点击查看公司,从业人员108人,营业收入为7223.56万元,资产总额为 9032.2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投诉人认为制造商**瑞禾****点击查看公司的控股股东**翔宇****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是大型企业,****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由于投诉事项涉及企业的划型认定事宜,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5****点击查看信息化局作出《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的函》,****点击查看公司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及企业划型是否属实等事项作出认定。2024年12月10日,本局****点击查看信息化局复函,****点击查看公司“2023 年月均用工人数808人、期末用工人数 801人,营业收入656413千元”,属于“中型企业”。由于该复函中未明确前述数据****点击查看公司数据合并计算,为了确保投诉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本局于2024年12月18日再次向该局发函,****点击查看公司2023年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的相关数据是****点击查看公司事宜进行答复,****点击查看公司的企业类型进行划型。2024年12月30日,本局收到该局复函,函中载明数据及企业划型同首次回函内容一致。
本局认为:
****点击查看信息化局****点击查看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和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及对其企业化型的认定,制造商**瑞禾****点击查看公司不存在被大企业控股的情形。因此,君润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虚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 ****点击查看大学东街18号****点击查看 |
联系人: | 政府采购科 0471-****点击查看959 |
****点击查看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