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彩色扫 描件”。修改为“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工期总日历天数:45 日历天”修改为“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文件)中“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修改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删除12.4.1条款中:“否则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4.2条款(5)中“否则,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条款。 5、招标文件第二章7.1.4定标方案中“票决中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以致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点击查看委员会对推荐得票数最高且相同的入围投标人,采用“报价低者”或“继续票决”的方式进行确定。”修改为“票决中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以致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点击查看委员会对推荐得票数最高且相同的入围投标人,采用“继续票决”的方式进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