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公示

蕉岭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公示

发布于 2025-07-02
广东****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40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608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426条

立即监控

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性质 文件发布人 公示发布时间
**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监理招标
**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监理招标
正常**海纳****点击查看公司
2025-07-02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标人名称 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签订人或其委托人全称 合同金额 合同单位(甲方) 合同单位 合同期限 合同签署时间 质量要求 合同主要内容 其他内容
**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监理合同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427MB2C70038U
****点击查看91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75953G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5.20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22025-06-10
符合最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标准。
\n\n\n\n\n\n(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n委 托 人:****点击查看\n****点击查看\n\n**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监理合同\n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点击查看 (以 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n一、工程概况\n1、工程名称: **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 \n2、建设地点: **县长潭镇、**镇、三圳镇、新铺镇 \n3、工程等别(级): / \n4、总投资(万元): \n5、工期: \n二、监理范围\n1、监理项目名称: **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n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本工程任务以灌溉为主,结合供水、排涝\n(洪)。建设内容:东干渠加固改造 28.248km,西干渠加固改造 7.130km,支渠\n加固改造 11.639km,合计 47.017km。渡槽重建 2 座、泄水闸 1 座、分水闸重建 \n30 座、人行桥重建 19 座、机耕桥 1 座、计量设施 33处。\n3、监理项目投资: 159.28 万元。\n4、监理阶段: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至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n服务。\n\n\n\n\n\n\n三、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n1、监理服务内容:施工监理服务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各进驻单位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进度统一调控,避免相互干扰,确保实现工程的总体目标。\n2、监理服务期限: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验收结算完成及工程质量保修\n期满。\n四、监理服务酬金\n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壹佰伍拾陆万柒仟叁佰壹拾伍元贰角 (小写:****点击查看315.20元),中标下浮率 为 1.60%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n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n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n2、中标通知书;\n3、投标报价书;\n4、专用合同条款;\n5、通用合同条款;\n6、监理大纲;\n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n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后生效。\n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 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n\n\n\n\n\n委 托 人: (单位盖章) 监 理 人: (单位盖章)\n\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n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名)\n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市天寿路116号 \n 201房之自编202-210室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10000 \n电 话: 电 话: 020-****点击查看6561 \n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n传 真: 传 真: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点击查看银行**东 \n 城支行 \n账 号: 账 号: 44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6457 \n签订地点: \n签订时间: 年 月 日\n\n\n\n(二) 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n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n\n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n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 或其合法继承人。\n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n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委托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 或其合法继承人。\n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 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n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n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 和附加服务。\n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 务。\n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n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 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n十、“天”指日历天。\n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n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n监理依据\n\n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 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 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n\n\n\n通知和联系\n\n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 前通知监理人。\n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 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 内补做书面通知。\n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 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委托人的权利\n\n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n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 要求;\n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n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n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报告;\n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n监理人的权利\n\n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n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n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 件;\n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n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 场通知、复工通知;\n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n\n\n\n\n\n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 职的现场工作人员;\n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 或更换施工设备;\n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n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n委托人的义务\n\n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n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 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n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 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 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n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 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n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n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n第十五条 为监理人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 用。\n第十六条 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 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 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n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 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n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n\n\n\n\n\n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 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n监理人的义务\n\n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n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 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 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 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n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n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 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n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n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n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 理。****点击查看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n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n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验**行检验等方法 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 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n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 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n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 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n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 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n\n\n\n\n\n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n监理服务酬金\n\n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n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 期限**,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n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 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n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 以外的服务;\n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 务的工作。\n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 议计取和支付。\n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 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n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 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 天内未 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n付。\n合同变更与终止\n\n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 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 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n议。\n\n\n\n\n\n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 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n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 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n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 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n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n违约责任\n\n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 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n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 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 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n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 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和责任。\n争议的解决\n\n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 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 仲裁;****点击查看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n其他\n\n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n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n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n\n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n(1)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n(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n(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n(4)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n(5)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n(6)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n(7)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设计说明);\n(8)工程地质钻探资料;\n(9)工程施工承包合同;\n(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n(11)监理规划及监理各项工作实施细则;\n(12)其他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文件。\n委托人的权利\n\n第七条\n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n1.监理人有专用条款第四十二条第(2)至第(7)项情形累计超过 3 次。\n监理人的权利\n\n第八条\n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n1、在工程正常施工期间,委托人连续两个季度未向监理人支付进度款。\n2、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n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n\n\n\n\n\n1、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n2、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 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n3、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 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n4、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n5、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 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n6、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n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 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n8、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 章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n委托人的义务\n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n\n序号\t资料名称\t份数\t提供时间\t收回时间\t保存和保密要求\n\n1\t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 建设文件及附件\t\n2\t\n合同生效后\t\n合同终止时\t\n保密\n\n2\t\n设计文件及图纸\t\n2\t\n合同生效后\t\n合同终止时\t不得流入非相 关单位及个人\n\n3\t\n有关技术资料\t\n3\t\n合同生效后\t\n合同终止时\t不得流入非相 关单位及个人\n\n4\t与有关承包人签订的 合同\t\n2\t\n合同生效后\t\n合同终止时\t\n保密\n\n5\t\n其他有关资料\t\n2\t\n合同生效后\t\n合同终止时\t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 及个人\n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 达的时限:\n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 2 天;变更文件 5 天。\n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n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生活和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 施和设备,也不向监理机构专门支付生活和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办公 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与运行等费用,监理人应将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监理服务 酬金中。合同实施期间的供水、供电由监理人自行解决。\n第十七条 委托人不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 自己投保,监理人应将投保的费用包含在合同监理服务酬金中。\n监理人的义务\n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n参照第 4 章合同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n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按委托人要求 的时间进驻现场。\n第二十七条\n1、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n(1)测量地面线(与承包人联合进行);\n(2)混凝土浇筑;\n(3)隐蔽工程;\n(4)机电安装工程;\n(5)浆砌石砌筑、干砌石砌筑;\n(6)其他发包人书面要求的重点部位工程的施工。\n2、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按现行有关规范,包含但不限于:\n(1)建筑物轴线放线特别是弯弧位,进行现状断面线测量;\n(2)基础开挖成形后鉴定; \n(3)隐蔽工程各道工序;\n(4)土方碾压的层厚;\n(5)机电工程关键工序;\n(6)其他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关键工序。\n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有 。\n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 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n监理服务酬金\n\n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n一、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n二、支付时间为:首期支付的支付期限为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中期支 付和最终支付的支付期限为委托人审批支付日起算30天内。以上时间为委托人办理 财政支付申请的时限,具体支付及到账时间以财政支付时间为准。\n1、首期支付\n首期支付为监理正常服务酬金(即中标价)的 30%。\n2、中期支付\n中期支付分为进度支付和完工验收支付两个阶段:\n(1)进度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中期支付最多到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 80%为 止。\n(2)本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后支付到监理服务酬金最终结算价的 95%,监理服 务酬金最终结算价按本工程财政审核的**工程费与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费的 占比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金额不超监理合同价)。\n即:监理服务酬金最终结算价=本工程经财政审核的工程结算价÷发改部门批 复的**工程费×监理正常服务酬金(即中标价),如监理服务酬金最终结算价超 过发改部门批复的监理费,以发改部门批复的监理费和初步设计批复的监理费中最低值乘以中标下浮率为准。\n3、最终支付\n监理报酬的余额(监理服务酬金最终结算价的 5%)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支 付结清。\n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n一、计取方法为:由双方协商确定。\n二、支付方式为:由双方协商确定。\n三、支付时间为:由双方协商确定。\n\n违约责任\n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n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n第四十一条 若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点击查看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n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有以下违约行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n(1)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中,由于过失行为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n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n(2)监理人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1万元违约 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n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人员应当被撤换。\n(3)监理人明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 字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5千元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 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n(4)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5千 元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 损失。\n(5)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5千元违约金,监理人及其介绍的分包队伍将被清除 出场。但介绍或者推荐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n(6)监理人转包或者分包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n(7)因监理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工期延误的,逾期每日向委托人支付1千元违约 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 失。\n争议的解决\n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n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点击查看水务局。\n二、仲裁机构为: ****点击查看委员会。\n其 他\n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奖励:无\n\n\n\n\n(三)合同附件\n合同附件一\n\n一、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n(一)设计方面\n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n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n3.协助委托人**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n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设计人进行研究。\n5.其他相关业务。\n(二)采购方面\n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n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n3.其他相关业务。\n(三) 施工方面\n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n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n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 的开工准备工作。\n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n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 试验成果等。\n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 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 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 见。\n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条\n\n\n\n\n\n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 要部分、关健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 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n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n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n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 施情况;检查防洪渡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n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n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 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 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n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n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 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n14.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 ****点击查看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审核证据。\n15. 其他相关工作。\n二、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或备考)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n(一) 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n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n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n2.大事记。\n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n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n\n\n\n\n\n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n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n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n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 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n9.承包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n10.安全和环境保护。\n11.进度款支付情况。\n12.工程进展图片。\n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n(二) 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n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n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n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n(三) 日常监理文件\n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n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n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n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n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n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n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n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n(四) 文件报送份数:二份。\n\n\n\n\n合同附件二 履约保函\n履约保函(参考格式)\n\n\t(招标人全称) :\n\n鉴于 (中标人全称) (以下称“ 被保证人 ”)与你方签订 (合同 名称) 合 同 (合同编号: ),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 的请 求 ,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n1、本保 函担保金额为人 民 币 (大写) 元。\n2、本保函的有效期与你方和被保证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 相一致。\n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如被保证人违约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 后 天 内凭本保 函 向你方支付本保 函担保范 围 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但 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n(1) 必须在本保 函有效期 内以书面形式提 出 ,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应说 明要求提款 的金额 ,并附 有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有关材料。\n4、我方同意 ,在你方与被保证人签订的上述合同发生变更时,我方承 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n\n保 证 人: (银行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n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n地 址:\n邮政编码:\n电 话:\n传 真:\n\t 年 月 日\n\n\n\n\n\n\n\n合同附件三:廉政协议\n\n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书\n工程项目名称:**县长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n工程项目地址:**县长潭镇、**镇、三圳镇、新铺镇\n建设单位(甲方):****点击查看\n中标单位(乙方):****点击查看\n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 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制定 本廉政建设责任书。\n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n(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n(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n(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各方利益,不得违反 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n(四)如发现单位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 为的,及时提醒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 关机关举报。\n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n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n(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 处费、感谢费等。\n(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n(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n(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 等活动。\n\n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n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n(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 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n(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n(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n(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n第四条 违约责任\n(一) 甲方若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 定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n(二) 乙方若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根据情节提请上级有关部 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 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n应予以赔偿。\n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n第六条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n\n甲方单位: (盖单位章) 乙方单位: (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n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n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n2025年6 月10日\t 2025 年6 月10日\n\n
相关附件
项目合同及履行公示内容【门户前台展示,供用户下载】 监理合同.pdf
附件(1)
监理合同.pdf
下载预览
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查看完整分析
本单位近五年装修类项目共招标过 48 次; 共合作装修供应商 17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中亿****公司
查看完整分析
核心业务: 修缮工程, 中标 389次, 占比 56.38%
重点地区: 江苏, 中标 598次, 占比 86.67%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33 次, 中标金额 582233.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16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2
查看完整分析
广东****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修缮工程, 中标 1022 次, 占比 78.37%
重点地区: 广东, 中标 1115 次, 占比 85.51%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208 次, 中标金额 216077.21
湖南****公司紧密
核心业务: 修缮工程, 中标 30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广东, 中标 12 次, 占比 4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2 次, 中标金额 42911.81
广东****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修缮工程, 中标 19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广东, 中标 19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