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于 2026-09-29

招标详情

朝阳市牛河梁遗址管理处
联系人联系人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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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7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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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1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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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装修类项目招标13次,合作供应商7个,潜在供应商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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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点击查看公司西气东输二线**分输站适应性改造工程PC总承包商

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标段编号:****点击查看0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盖章)

日 期: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 ****点击查看文物局以关于 辽文物发[2024]99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点击查看,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点击查看,招标代理机构为****点击查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项目遗址安防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内容包含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广播对讲、电子巡查、通讯系统、监控中心机房(含应急供电)、电子防雷、配套供电、周界物理防护系统建设,以及原有老旧安防设施拆除等全套弱电工程。

施工区域包括整个牛河****点击查看园区域及十六个遗址点区域。具体包括:****点击查看博物馆综合馆室内及室外周边区域、****点击查看展示中心室内及外围区域、女神庙保护展示馆室内及室外外防护区域、祭坛、积石冢保护展示馆室内及室外防护区域、室外主要出入口、停车场区域、重要公共区域、16个遗址点区域。上述区域的安防系统建设。

2.招标范围: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装置、广播及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通讯系统、监控中心机房建设(含装饰装修)、电子防雷系统、供电系统、周界物理防护系统、室外管网建设及原有设施拆除运输。

3.工程规模:16个遗址点区域、4****点击查看园区安防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天)

合同估算价(万元)

资金来源

****点击查看001

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

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

180日历天

1028.782622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5.实施地点:**省**市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施工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3-2025年****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个****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银行资信证明)。

3.3承诺函:投标人未处于被取消或被暂停投标资格,未处于财产被托管、冻结或破产状态,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4信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以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为准)。

3.5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 号)文件规定:“四、设计施工单位要求从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投标单位具有相关文物安防工程业绩。

3.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时间)。

2.现场投标地点:****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市**区人民路1B三楼)。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递交, 现场网络电子开标,采用远程解密,远程直播开标。

3.开标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时间);

开标方式: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

开标方式描述:投标人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cysggzy.cn)进行远程在线解密。

4.保证金金额:7万元。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接受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办理的电子担保保函。www.****点击查看.net/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html。

关于保证金的特殊说明:在监管网发布招标信息的各类项目,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支持使用电子保函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投标人可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和保函办理模式,自主选择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或限定保函办理平台或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中心均不得排斥任何符合规定的各类保函。保函办理机构应提供电子化保函验真渠道和保函财务费用支付信息。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领取时间:2026年9月7日17时00分至 2026年9月14日17时00分(**时间)。

2.领取地点: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下载领取招标文件。

六、其他说明

1.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ggzy.****点击查看.cn递交到投标人指定栏目,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相关网站栏目的投标文件,或未按照制作工具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及未按规定时间解密,招标人不予受理。

2.本项目采用远程直播开标,投标文件必须用实体CA锁或移动CA锁生成上传;解密时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解密时间),登录交易系统进入所投开标项目,使用CA锁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

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为****点击查看广播电视局机关党委,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刁玉平、151****点击查看2051。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共**交易平台(**省﹒**市)。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点击查看

地 址 :**省**市**县**街道张福店村3-75

联 系 人:卢先生

联系方式:132****点击查看2977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 址:****点击查看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市**区**南街46****点击查看中心T3座2301室

联 系 人:牛凯鑫、邬宇宏、陈宇飞、张洪峰、卢家祺、马志强

联系方式:182****点击查看4099、024-****点击查看8828

电子邮件:niukaixin@cntcitc.****点击查看.cn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县**街道张福店村3-75

联 系 人:卢先生

联系方式:132****点击查看297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点击查看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市**区**南街46****点击查看中心T3座2301室

联 系 人:牛凯鑫、邬宇宏、陈宇飞、卢家祺、马志强

电 话:182****点击查看4099、024-****点击查看8828

电子邮件:niukaixin@cntcitc.****点击查看.cn

1.1.4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

1.1.5

实施地点

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1.6

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交易平台(**省●**市)ggzy.****点击查看.cn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施工合同为准)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4月23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 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 数量不得超过2家;(2) 获取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获取,并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9.1

踏勘

□不组织:

√组织,√统一组织:
踏勘时间:2026年9月16日 9:30(**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省**市**县**街道张福店村3-75
联系人:卢先生132****点击查看2977

备注:

1.不论招标人是否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均应充分了解现场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2.不论投标人是否进行过现场踏勘,招标人始终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是对现场情况充分了解和熟悉的基础上进行的;

3.中标后,凡是以未充分现场踏勘或类似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工程价款的,招标人一律不予认可。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天前;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形式: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投标人可将问题电子文件(word和带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邮箱niukaixin@cntcitc.****点击查看.cn,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查收,由招标人统一解答。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或收到投标人异议(问题)3日内

答复形式: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向所有投标人发出,答复(补遗、答疑)的内容实质性改变了招标文件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天前发出,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允许细微偏离,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离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就细微偏离部分进行修正及完善,直至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如有)、招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另册)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投标人可将问题电子文件(word和带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邮箱niukaixin@cntcitc.****点击查看.cn,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查收,由招标人统一解答。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时间:投标人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投标人自行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平台获取,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内容。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时间:招标人发出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投标人自行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平台获取,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除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1028.782622万元

其他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允许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否决其投标。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币种:人民币

2、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为总价合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投标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是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报价应被视为投标人已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及招标人合同要求,投标人在报价要充分考虑项目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以及为获取合同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投标人未报或漏报项目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税金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除不可抗力外的风险。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网银或投标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7万元

递交方式:

(1)投标人以电汇、网银方式缴纳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禁止以现金形式提交。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单位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点击查看

开户行:**银行

账 号:03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379436

(2)投标人可以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

①****点击查看银行保函提供投标保证金的,须开****点击查看银行保函正本原件。****点击查看银行保函,****点击查看银行保函****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银行、中国银行、****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银行、交通银行)出具,****点击查看银行地址和查询电话。投标人提供的保函须注明所投标项目名称及担保金额,否则,投标无效。

②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可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办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保函为不显示招标人及交易项目信息的密文函件,为有效投标保函。

(3)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注意事项:

①以电汇、网银形式或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现场通过大屏幕公开显示保证金缴纳情况,当场公布缴纳有效的投标人名单,作为保证金缴纳的最终依据,未查到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

(系统异常情况除外) 。

②****点击查看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开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点击查看银行保函进行查验是否符合要求。****点击查看银行保函,招****点击查看委员会对相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①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标人的保证金缴纳账户。

②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标人的保证金缴纳账户。

3.4.2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计息标准:****点击查看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计息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之日至退还的前一日。

退还办法: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日内,非中标候选人的现金保证金按原路径自动退回;合同归档5日内,中标人的现金投标保证金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3.5.2

近年财务状况

以所涉及到提供财务状况对应部分要求为准。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以所涉及到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对应部分要求为准。

3.5.5

企业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指2023年12月31日 至 投标截止时间

特别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申请人败诉的,且可能直接影响正常合同履约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或未裁决的仲裁以及与合同履约无直接关联案件。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投标人因故意隐瞒且查证属实存在影响履约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将视为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时间为判决或仲裁决定时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外,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或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或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的盖章签字要求同上。

(2)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或使用CA 数字证书加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或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章。

3.7.4

上传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1份。

根据“**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及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各种不利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将拒绝接收。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规定时间(解密时间为30分钟)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电子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是否采用模块化暗标

□采用

√不采用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按照“**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中相关操作要求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信息关联、签章、加密和上传。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1

开标组织方式

现场集中开标

远程不见面开标

现场集中和远程不见面开标同时进行。投标人自行选择参与开标的方式。

5.1.2

组织开标地点

****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市**区人民路1B号)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网络传递投标文件: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 cysggzy.cn 交易平台。

√本项目采用远程直播开标,投标文件必须用实体 CA 锁或移动CA锁生成上传;解密时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解密时间),登录交易系统进入所投开标项目,使用 CA 锁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退回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远程解密具体操作可参见**市公共**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中的操作手册。

投标人可通过“云直播”平台观看开标现场或提出异议。

下载

5.2.1

解密时间

招标人发出解密提示后30分钟内。遇到投标人较多或其他特殊情况30分钟内无法完成解密的,可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适当**解密时间。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7.1

****点击查看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个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共**交易平台(**省﹒**市)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7.4.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要求 □不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额(含税)的10%;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或电汇到账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评标采用方式

本地集中评标方式

10.2

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点击查看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联 系 人:陈宇飞、卢家祺、马志强

电 话:182****点击查看4099、024-****点击查看8828

邮政编码:100081

10.3

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根据本章正文9.5要求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提出投诉前应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县**街道张福店村3-75

电 话:132****点击查看2977

10.4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

份数:4份,中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投标时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PDF(带公章签名)1分,中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投标时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10.5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10.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被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被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将报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次递补紧随其后的中标候选人。

10.7

特殊业绩认定

投标人有过更名经历的,若提供的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是更名之前的材料,必须提供更名证明材料。并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点击查看.cn)查询名称变更情况,查询属实的按合格处理。

10.8

串通投标情形认定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点击查看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0.9

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项目工程进度完成60%,该进度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现场核验确认后,工程款拨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完工,完成四方联合验评并通过市级初验且初验问题全部整改闭环后,工程款累计拨付至合同总价的90%;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7%;剩余结算总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后,发包人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10.10

中标服务费

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以中标金额(含税)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差额定率累进标准,以本项目最终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用的96%计取,由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该项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之中,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

****点击查看收款账号如下:

开户行:****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营业部

账户名称:****点击查看

账号:95588 5020 00022 33794

11

是否采用

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如下: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在线注册、发售并下载招标文件,在线制作投标文件及在线开评标。凡有意购买文件的单位,请前往**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免费注册。(如有疑问可拨打电子交易平台技术联系电话:0512-****点击查看8091、024-****点击查看7977进行咨询)。

(2)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购买完成后尽快与**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网站联系办理CA密钥的购买事宜,以免延误投标。

(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由于网络带宽、众多投标人并发上载等网络因素造成无法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完成投标和验签事宜,建议投标参考采取以下方式:

①使用良好的网络环境,确保足够带宽,特别是上行带宽。

②由于电子招标投标过程完全可以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会被解密,因此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24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递交。充分预留投标文件上传所需要时间,尤其避免在接近投标截止期之前才开始上传投标文件造成的网络拥堵。

③所有扫描件和图片等电子文件,使用合适的分辨率,避免过高分辨率造成文件过大。

(4)投标人操作步骤详见:**公共**交易平台 (**省﹒**市),网址:cysggzy.cn/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主要管理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或工作;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点击查看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点击查看.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点击查看.cn/shixi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在电子招标平台系统上发布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第4.2.1项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逾期未书面确认的,视同已接受澄清内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4.开标一览表

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点击查看银行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可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签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3.7.4 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不接收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成功上传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上传递交。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到达投标截止时间,未成功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将不被系统接受,视为主动放弃参加本项目投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完成后,投标人应当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投标文件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的为准。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可准时进入“**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开标大厅参加在线开标仪式。

5.2 开标程序

(1)投标人可在开标时间前远程登录其所投项目的开标大厅。

(2)开标大厅按项目设置,同一项目的多个标包在同一开标大厅进行开标。

(3)投标人进入项目的开标大厅时需要进行签到,签到后可在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到达和开标主持人的操作。

(4)开标时间到达后,开标主持人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15分钟内确认开标结果。

(5)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可在开标大厅观看到开标全过程,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可在线或现场提出,解密完成后可下载开标一览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点击查看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否决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9.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12.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3.有本章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4.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点击查看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点击查看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1.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2****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评标结束前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投标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4)投标人对上述情形之外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各相应招标环节结束之日前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5)除上述第(2)项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由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出,异议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6)异议应首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提起人对答复仍有争议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9.5.2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内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提供异议的答复情况,并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3异议人、投诉提出人应保证提出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未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财务要求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3-2025年****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个****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银行资信证明)

承诺函

1.投标人未处于被取消或被暂停投标资格,未处于财产被托管、冻结或破产状态,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信誉要求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以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为准)

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 号)文件规定:“四、设计施工单位要求从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投标单位具有相关文物安防工程业绩。

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设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经投标人确认的算术错误修正后的价格不超过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计划开工2026年10月25日;计划竣工2027年4月23日),具体以甲方通知到场为准

质量要求

合格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7万元。

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保函)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文件)。

其他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6.4规定情形的。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经济标: 50 分;

技术标: 36 分;

资信标: 14 分;

2.2.2

(1)

评标价确定方法

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投标报价(或经投标人确认的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2.2.2

(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基准价计算方法:
(1)最高投标限价是否参与基准价计算:否
(2)参与基准价计算范围: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参与基准价得分计算。
(3)基准价计算规则: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超过5家(包含5家),去掉1个最高投标报价,1个最低投标报价;若小于5家,则不去;将其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下浮0%。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绝对值=|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扣分标准:每低1%扣0.1分;每高1%扣0.2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条款号

评分因素

标准分

评分标准

2.2.4(1)

经济标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50分

F=5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2(评标价>基准价时)
F=5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100×0.1(评标价≤基准价时)

2.2.4(2)

技术标评分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分

评审标准:详细论述了本项目主要施工部位的施工方法且科学且合理可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考虑周全、能够更好满足施工需要 2 分;

论述涵盖范围大体完整,仅存在少量不全,或者施工方法存在小瑕疵的得 1.5 分;

论述涵盖范围部分不全,或施工方法存在部分瑕疵的得 1 分;

论述涵盖范围明显不全,且施工方法存在明显瑕疵的得 0.5 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施工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

2分

评审标准:针对该项目的重点、难点部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解决应对措施科学严谨,合理可行,得 2 分;

存在少量不严谨或不合理之处,得 1.5 分;

存在部分不严谨或不合理之处,得 1 分;

存在明显不严谨和明显不合理之处,得 0.5 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文物保护措施

2分

评审标准:针对本项目文物的保护方向,提供保护方案与措施,科学严谨,合理可行,得 2 分;

存在少量不严谨或不合理之处,得 1.5 分;

存在部分不严谨或不合理之处,得 1 分;

存在明显不严谨和明显不合理之处,得 0.5 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评审标准:管理体系完整、措施全面, 得 2分;

体系或措施有小瑕疵,得 1.5 分;

体系部分不完整或者措施部分不全面,得 1 分;

体系明显不完整且措施明显不全面,得 0.5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评审标准:管理体系全面、措施到位, 得 2分;

体系或措施有小瑕疵,得 1.5 分;

体系部分不完整或者措施部分不全面,得 1 分;

体系明显不完整且措施明显不全面,得 0.5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成品保护措施

2分

评审标准:各项措施完整可行,得 2 分;

措施存在少量瑕疵,得 1.5 分;

措施存在部分不完整或者不可行,得 1 分;

措施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可行,得 0.5 分;

无此内容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2分

评审标准: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措施到位、有进度图表,2 分;

计划或措施有小瑕疵,得 1.5 分;

计划明显不完整或者措施明显不全面,得 1 分;

计划明显不完整且措施明显不全面,得 0.5 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2分

评审标准:计划有针对性,合理可行,得 2分;

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小瑕疵,得 1.5分;

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部分不可行的,得 1 分;

针对性存在明显缺失,并且可行性存在明显不可行的,得 0.5 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技术标评分标准

设备与材料进场计划

2分

评审标准:计划有针对性,合理可行,得 2分;

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小瑕疵,得 1.5分;

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部分不可行的,得 1 分;

针对性存在明显缺失,并且可行性存在明显不可行的,得 0.5 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劳动力进场计划

2分

评审标准: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科学、系统、完整、严谨, 落实合理化建议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得 2 分,

合理化建议存在少量瑕疵之处的得 1.5 分;

合理化建议存在部分不可行的,得 1 分;

合理化建议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的得 0.5 分;

合理化与本次工程内容不匹配,或未提供该项内容得 0 分。

合理化建议

2分

评审标准:方案可行、可靠、合理、针对性、及时性好,保证措施具体,得 2 分;

方案较可行、可靠、合理、针对性较好, 保证措施较具体,得 1.5 分;

方案基本可行、较可靠,有保证措施,得 1 分;

方案和保证措施不完整得 0.5 分;方案不可行,没有保证措施,得 0 分。

售后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2分

评审标准:方案可行、可靠、合理、针对性、及时性好,保证措施具体,得 2 分;

方案较可行、可靠、合理、针对性较好, 保证措施较具体,得 1.5 分;

方案基本可行、较可靠,有保证措施,得 1 分;

方案和保证措施不完整得 0.5 分;

方案不可行,没有保证措施,得 0 分。

文明施工

2分

评审标准:计划有针对性,合理可行,得 2分;

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小瑕疵,得 1.5分;

针对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部分不可行的,得 1 分;

针对性存在明显缺失,并且可行性存在明显不可行的,得 0.5 分;

论述的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或未提供不得分。

集成方案

10分

为确保本项目集成方案落地实效,保障平台核心功能合规可用、运行稳定可靠,本项目需满足 GIS 地图、门禁管理、事件联动等相关功能要求,具体评审细则如下:

1、支持导入在线/离线 GIS 地图、静态地图,支持对一个区域添加多张静态地图;支持按不同颜色图标区分已上图和未 上图的区域; 支持添加监控点、门禁出入口、防区紧急报警的**上图; 支持上图**图标的自定义设置,包括监控点、紧急报警、报警主机、门禁; 支持设置同类设备不同状态的图标。

2、支持已上图、未上图的**筛选;支持对图上**点进行搜索、移动和删除操作;支持在地图上设置监控点的可视域范围,支持监控点朝向设置; 支持设置单点链接跳转,支持设置跳转区域;支持**统计功能,支持查看已上图的**的分类统计;支持框选**点,进行批量删除; 支持**名称的显示和隐去;支持设置默认视野;支持设置报警视野。

3、支持跨地图模糊搜索地点名称,并进行切换地图;支持跨地图模糊搜索**点名称,并进行**点定位;支持跨地图按防区、监控、紧急报警、门禁的设备类型进行设备分类筛选;支持下拉选择已上图的区域,进行地图切换;支持地图的放大、缩小和回归默认视野,支持鼠标滚轮缩放;支持各地图之间通过单点链接、区域链接跳转。

4、支持联动展示最新的报警信息,支持展示待处理的报警数量;支持查看未处理的报警,支持分页查看;支持对单个报警进行**点定位,定位到对应所在的区域地图上;支持联动弹窗展示报警和跟进处理;支持展示对应的事件等级、发生时间、结束时间、事件名称、事件源、事件类型、所在区域;支持联动预览、联动录像、联动抓图;支持查看处理预案、标记处理意见、录入和查看历史处理记录。

5、支持报警预案功能,报警发生时按照预案应对处理,支持在客户端选择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模板支持自定义;支持记录处理人,包括处理人与处理意见。

评审标准:以上5条全部功能满足得 10 分,每有一条功能项不满足扣 2 分,扣完为止。

证明材料要求:安防综合管理平台上述全部核心功能,须在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体现,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投标时提供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视频作为佐证(以系统录屏讲解的方式对上述功能进行演示,演示内容应针对具体要求进行响应,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需承诺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需提供要求有检测报告设备的相关检测报告原件递交至招标人处备查。

说明:演示视频应以u盘(mp4)的形式递交,演示视频应提前录完,评标当天(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指定专人递交至评标室代理机构处(需在u盘上帖好投标人全称字眼)。如提供的u盘损坏或格式不符导致无法播放,在有限时间内(自现场通知起15分钟内)专人若无法提供,则此评分结果自负。

2.2.4(3)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业绩

2分

提供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的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需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且其中任意一项能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为一个有效业绩证明,两者缺少任意一个或者均未能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不得分。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12分

提供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的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业绩。

注: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且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业绩,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其它国家级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防业绩,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最高得3分。

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提供的业绩以合同扫描件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可与项目经理业绩重复提供)

条款号

具体内容

3.2.5

评分结果汇总

最终(含分项)评分结果汇总确定办法:

√****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分项评审成员3名(含3名)以下时,按照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

3.4.1

推荐中标候选人

(1****点击查看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家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且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咨询建议、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说明,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2)除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采用技术标或综合性入围方式的(按前附表设定规则计算最终得分和排序),最终得分计算和排序方法按照经济标+技术标+资信标汇总得分排序,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3)资信标得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或者****点击查看委员会自行确定。

1.总则

1.1 为保证本项目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结合本项目特点,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本项目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含答疑和补遗文件等)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1.3 招****点击查看委员会,负责本次评标工作。

1.4 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如下:

2.1 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依照本评标办法进行集中封闭评标。

2.2 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3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逐项打分;

2.4 汇总商务、技术、价格的详细评审得分,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初步评审

3.1 开标后,****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形式、资格和响应性三个方面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初步评审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初步评审表》。

3.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2.1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明显不符合技术条件、技术标准的要求;

(3)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投标总价或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获取或无法解密或主要内容缺失的;

(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表述不清楚或提供的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点击查看委员会专家无法准确识别的;

(8)如果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与规定有重大偏差或保留,特别是在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付款、变更等实质性内容提出重大修正,或者对合同中规定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实质性限制,而且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3.2.2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或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有细微偏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2.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以“**公共**交易平台(**省●**市)cysggzy.cn”检测为准);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3.2.4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对投标文件中有重大偏差且属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者,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参与评审;对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者,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参与评审,同时建议招标人以不良行为将其记入信用档案。

3.2.5 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表述不清楚或提供的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或主要内容缺失的,****点击查看委员会专家无法准确识别造成的否决投标,属投标人的责任。

3.3 重新招标:

3.4.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4.2****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3.4.3****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4.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详细评审

4.1 详细评审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从商务、技术、价格等方面评审出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4.2 商务、技术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逐项打分(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合计各评委得分,取其算术平均值(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作为投标人的商务、技术详细评审得分。

4.3价格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逐项打分(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合计各评委得分,取其算术平均值(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作为投标人的价格详细评审得分。

4.3.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4.3.2 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者表达上的错误,投标人投标价格是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经投标人确认的算术错误修正后的价格不超过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若投标报价包含了招标范围之外的内容,则超出部分不予剔除;

如投标人不接受按以上(1)-(3)条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修正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5)经算术性修正的投标人如经评定为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其漏项的价格应自行消化,不得增加费用;超出标的范围之外的内容部分予以剔除。

4.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点击查看委员会的要求。

4.5 打分规定

(1)评委必须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规定项目及其分值范围独立打分,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评委打分采用记名方式,打分票一经递出,不得撤回。

5.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以资信标得分高的优先,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或者****点击查看委员会自行确定。

6.定标

6.1****点击查看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点击查看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6.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点击查看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牛河梁遗址安防一期升级改造工程

(二)项目建设单位

****点击查看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省**市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四)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和工程规模

项目概况:本项目遗址安防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内容包含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广播对讲、电子巡查、通讯系统、监控中心机房(含应急供电)、电子防雷、配套供电、周界物理防护系统建设,以及原有老旧安防设施拆除等全套弱电工程。

施工区域包括整个牛河****点击查看园区域及十六个遗址点区域。具体包括:****点击查看博物馆综合馆室内及室外周边区域、****点击查看展示中心室内及外围区域、女神庙保护展示馆室内及室外外防护区域、祭坛、积石冢保护展示馆室内及室外防护区域、室外主要出入口、停车场区域、重要公共区域、16个遗址点区域。上述区域的安防系统建设。

招标范围: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装置、广播及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通讯系统、监控中心机房建设(含装饰装修)、电子防雷系统、供电系统、周界物理防护系统、室外管网建设及原有设施拆除运输。

工程规模:16个遗址点区域、4****点击查看园区安防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五)主要技术要求

1.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主要安装在展馆室内外及遗址区。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安装不同种类的报警探测器,主要有红外探测器、双鉴探测器、微波探测器、驻波探测器、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探测器、主动红外探测器(光栅)及紧急报警手报等。

展馆室内外报警系统采用总线传输(电缆及光缆作为传输介质),遗址区采用无线传输,****点击查看中心,实现统一管理。

在报警主机的管理下,实现探测、传输、警示、电子地图、报警联动等功能。

视频监控系统(含声音复核设施)

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含四个防护区域:展馆内部区域、展馆周边区域、****点击查看停车场、出入口、重要公共区域)及遗址区域。

除了常规监控外,在展馆主要出入口安装人脸识别摄像机,实现脸抓拍、黑白名单、搜索、检索等功能。

同时在文物库房及展馆内重要区域的监控部位还需要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实现报警时的声音现场复核。

监控系统采用有线及无线网络传输,前端监控点通过网线接入到POE交换机内,再通过光缆传输到核心机房(遗址区通过网桥无线传输)。

采用统一存储,存储设置在核心机房,存储时间不小于90天。

****点击查看中心**装大屏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监控摄像机的显示。

出入口控制系统

在文物库房及重要出入口安装人脸门禁一体机,同时安装电磁锁,对重要出入区域实行管控。门禁系统的传输与监控系统共用网络。

广播及对讲系统

广播系统:在展馆****点击查看停车场区域)安装室外音柱,音柱安装在监控杆上,采用IP广播,网络传输。在遗址区安装室外音柱,采用网桥传输。广播控制主机采用原有的网络广播主机。

对讲系统:在文物库房及女神庙保护展示馆、祭坛、积石冢保护展示馆的门卫室安装可视对讲分机,****点击查看监控中心内的对讲主机进行双向可视紧急呼叫对讲。

监控中心、机房(含机房)建设及应急供电

**装机柜4套,UPS不间断电源4套。****点击查看中心建设还包括:静电地板、墙面大白、监控中心吊棚、玻璃隔断、防盗门、室外消防疏散楼梯、消防设施迁移等工程。

无线传输系统

由于遗址区位于山上,因此遗址区的安防信息(包括监控、报警、巡更、广播等)采用无线网桥进行网络传输。网桥安装在15米高的监控杆上,采用一对一、一对多等方式。****点击查看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电子巡查系统

在遗址区域,每个遗址区域设置一台电子巡查设备,网络型。采用在线式巡查读卡器,通过终端巡查系统软件进行管理。

防雷系统

由于本项目安防设施有部分位于室外,因此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包括各类浪涌保护器的安装、防雷接地设施的施工等,保证安防设备(设施)的安全。

供电系统

遗址公园内的安防系统采用UPS进行统一供电。本区域的室内及室外设施由建筑物内的UPS就近供电。

遗址区的安防设施采用风光互补供电方式。在15米监控杆上安装风力发电机及太阳能电池板,保证系统的供电安全运行。为保证胶体电池的有效运行,电池需要埋地安装,并做好防水与保温。

10.室外主干管路

室外主干管路为系统主机房到女神庙保护展示馆室及祭坛、积石冢保护展示馆的全线通路。

****点击查看园区道路侧面开挖,部分区域有文物保护的地段,路由须绕行。光缆及电缆穿管行保护,同时在主干管路沿线,设置线缆标桩,对地下管路进行指示保护。

11.周界物理防护系统

遗址区安装周界物理防护系统,与遗址周围的监控设有效施结合,实现对文物遗址的防护。

12.原有设备(设施)拆除及运输

由于本工程为改造项目,因此项目包含大量的原有设施设备的拆除。具体包括:

展馆内报警探测器及摄像机的拆除(含线缆)、室外原有监控杆的拆除及移位、遗址点原有物理防护设施的拆除、原有15米监控杆上的设备设施全部拆除(包括网桥、风力发电机、太阳能板、报警探测器、拾音器、警号、交换机及控制设备、接线箱等)。上述拆除设施归建设单位所有,并按建设单位要求运输到指定区域。

13.原有监控杆的加固及维护

由于遗址区内15米监控杆利旧,因此需要对杆体进行安全评估,并对风力发电机的安装支架进行有针对性的加固处理,同时对杆体进行必要的除锈等维护。

上述各系统在安防综合管理平台的管理下,将各个子系统进行有效集成,统一管理,实现安防系统的智能化管控。

本项目综合安防平台,围绕遗址全域安全防护、智能化监管、高效应急处置核心需求搭建,软件以GIS地图可视化平台为核心载体,实现各类安防设备**的全域上图、精准定位、分类管控与跨地图联动调度;搭载智能化报警预案与事件处置机制,实现安防报警事件的自动弹窗、信息展示、溯源定位、联动取证、闭环处置,全方位满足牛河梁遗址保护区域日常安防巡检、设备运维、应急预警、事件溯源归档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需求。

二、技术规范标准

GB/T 16571《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三、验收管理要求

****点击查看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四、招标人要求

中标人需承诺:“旧系统及相关设备拆除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拆除及运输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旧系统及相关设备归属甲方固定资产所有。”(格式自拟)

五、质保及缺陷责任期

1.质保期:2年。

2.缺陷责任期:1年。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最终以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工程量清单;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如有):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点击查看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如果有);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如果有)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点击查看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点击查看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点击查看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点击查看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点击查看**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点击查看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点击查看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点击查看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点击查看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点击查看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点击查看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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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点击查看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点击查看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点击查看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装和试车,并承担重**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点击查看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点击查看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点击查看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点击查看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点击查看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点击查看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点击查看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点击查看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点击查看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点击查看小组进行评审。****点击查看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点击查看小组决定的效力

****点击查看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点击查看小组决定****点击查看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点击查看委员会申请仲裁;

(2****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点击查看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点击查看小组决定:

。

20.3.1 ****点击查看小组的确定

****点击查看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点击查看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点击查看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编号: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及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关于本工程签订/拟签订的合同(以下均简称“基础合同”)和有关事项,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必须按此组成及本部分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部分:

目 录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1.投标函及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4.开标一览表

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标段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所有澄清文件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含税金额) (大写)(¥ 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的投标总报价,税率 %,(不含税金额) (大写)(¥ 元)(小数点保留两位)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工期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项目,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90天 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不论中标与否均对全套招标文件承担保密责任;不将招标文件资料直接或间接的泄漏或提供给第三方,或将这些资料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方面。

7.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支付中标服务费,如有违约,****点击查看公司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如有)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标段编号: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2

计划工期

3

质量要求

4

实施地点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四、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标段编号:

单位名称

投标报价

(元)

税率

不含税金额

(元)

项目负责人

工期

质量要求

备注

大写:

小写: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表

1. 分项报价表说明(投标人自行编写)

2. 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编号) 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成员。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 体各成员单位内 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附: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一览表

序号

投标人单位名称

资质名称

有效期

备注

注:后附资质证书扫描件。


(三)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甲方名称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是否完(竣)工

项目负责人(如有)

项目概况及履约情况

备注

注:(1)投标人须为每项业绩单独填写项目情况表,格式见下页附表一。


附表一 项目情况表1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甲方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及履约情况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评审表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须为每项业绩单独填写项目情况表并附证明材料,投标人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增加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表格编号。


附表二 正在承建项目情况表1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甲方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及履约情况

备注

注:1.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2.投标人须为每项业绩单独填写项目情况表并附证明材料,投标人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增加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表格编号。


(四)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职称专业

学历

从业年限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人员状态备注:不可替换/可替换/备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保状态

1

项目经理

不可替换

注:投标人需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1

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工作年限

人员状态

不可替换/可替换

毕业学校

****点击查看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甲方及联系电话

注:1.投标人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岗位人员单独填写简历表并附证明材料,投标人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增加本表,并标明人员岗位。


(五)财务状况

1.资产总额

(2025年度期末)

其中

固定资产: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负债总额

(2025年度期末)

其中

长期负债: 万元

流动负债: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

3.资产负债率(2025年度期末)

资产负债率: %

4.净利润(2025年度期末)

净利润: 万元

5.期末现金余额(2025年度期末)

期末现金余额: 万元

6.近三年所承揽工程的合同总额

年 份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国 内

万元

万元

万元

国 外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须提供2023-2025年****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个****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银行资信证明。


(六)信誉情况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以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为准)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注:1.采用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点击查看银行付款凭证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文件)

2.采用保函或其他担保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附保函或其他担保扫描件。


(八)投标人承诺函

(1)投标人未处于被取消或被暂停投标资格,未处于财产被托管、冻结或破产状态,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旧系统及相关设备拆除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拆除及运输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旧系统及相关设备归属甲方固定资产所有。”(格式自拟)


(九)关联关系清单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 (单位名称)承诺,我单位不存在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情形。我单位关联关系及利害关系如下表。

主体人名称

与主体人关系类型

(eg:被参股/参股/管理关系/等)

关系人(关系单位)

备注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负责人姓名)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

……

……

注:(1)投标人需将自己单位关联关系在上述表格中明确,并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的参股人或单位、实际控制人或单位、实际控制人的所属企业等。

(2)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均需明确。投标人对本单位关联关系隐瞒未报,经查出将纳入企业失信人,并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3)以上表格可根据需要增加行。

投标人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十)投标人声明函

致: (招标人)

我方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或工作;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点击查看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点击查看.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点击查看.cn/shixi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十一)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行政监管部门:

我单位参与(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悉本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我单位具有参与本次投标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挂靠投标、不受让、租借、出租、出借资格或资质证书,无欠薪行为、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

三、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四、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由本单位员工独立编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所提供的一切投标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我单位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单位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单位不****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八、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的规定。

九、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十、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十二)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类别

序号

发生时间

情况简介

证明材料索引

诉

讼

情

况

仲

裁

情

况

备注:1.招标文件将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项或否决条件的,投标人应当如实填报相关情况。没有可不填。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申请人败诉的,且可能直接影响正常合同履约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或未裁决的仲裁以及与合同履约无直接关联案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时间为判决或仲裁决定时间。

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投标人因故意隐瞒且查证属实存在影响履约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将视为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投标人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七、技术方案


八、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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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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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装修类项目共招标过 13 次; 共合作装修供应商 7 个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大连****公司
查看完整分析
核心业务: 修缮工程, 中标 131次, 占比 98.5%
重点地区: 辽宁, 中标 122次, 占比 91.73%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5 次, 中标金额 4215.49 万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6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家
查看完整分析
辽宁****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修缮工程, 中标 60 次, 占比 90.91%
重点地区: 辽宁, 中标 62 次, 占比 93.94%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5 次, 中标金额 1296.13 万
辽宁****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修缮工程, 中标 8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辽宁, 中标 8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 次, 中标金额 52.46 万
建平****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修缮工程, 中标 6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辽宁, 中标 6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6 次, 中标金额 2551.22 万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