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大剧院音乐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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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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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亭城文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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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点击查看剧院音乐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2如下:

一、项目答疑

问题1:音响系统:4、数字音频卡,招标文件参数要求:1、不少于64路(48KHz/96Khz)MADI输入/输出;2、具有CAT5接口。接口要求类型单一,具有排他性;目前市场主流数字音频卡的接口有BNC接口、光纤接口等,不一定非要限定CAT5接口;请求修改为:具有CAT5接口或BNC接口。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采购清单,一、音响系统,4、数字音频卡的技术要求第2款现调整为:“2、具有CAT5接口或BNC接口。”,其余保持不变,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问题2:招标文件澄清版中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七、主要设备推荐品牌和系列10、摇头电脑切割灯(面光)的推荐品牌为:1、珠江(翡翠系列)2、浩洋(Terbly-御系列)3、彩熠(FINEART);这款设备在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是:“1、光源要求:≥1800WLED光源或≥1400w传统光源;显色指数Ra≥90;”两种要求对应的珠江品牌系列有所不同,翡翠系列是珠江的LED产品系列,如果选择传统光源的产品来响应的话,不在推荐品牌系列中。请求采购人将摇头电脑切割灯(面光)的推荐品牌修改为:1、珠江(翡翠系列、尊能系列)2、浩洋(Terbly-御系列)3、彩熠(FINEART)。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七、主要设备推荐品牌和系列10、摇头电脑切割灯(面光)的推荐品牌现在调整为:“1、珠江(翡翠系列、尊能系列)2、浩洋(Terbly-御系列)3、彩熠(FINEART)。”,其余保持不变,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问题3:“认证体系”评分条款(资信标评审第2项,6分),该条款要求三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必须“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相关内容”。这一要求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认证范围分类不存在对应细分项目。我国认证认可体系中,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的认证范围均按大类别划分,如“音视频设备制造”“机电工程安装”“电子设备制造”等。要求认证范围精确覆盖“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这四个具体品类,****点击查看委员会的实际分类体系不符,实质上构成了对认证范围的不合理限定。2.与项目实际需求不成比例。本项目为音乐厅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招标范围包含音响、灯光、反声罩等设备的供货与安装。作为系统集成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供应链**获取各类设备,并不需要投标人本身同时经营这四类产品。要求认证范围覆盖全部四类产品,将大量具备实际集成能力但认证范围未精确到细分品类的企业排除在外。3.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该条款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殊性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条款可能导致具备集成能力但认证范围未精确覆盖四个细分品类的企业被排除,实质上构成了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质疑请求:删除“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相关内容”的限定,改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不再限定认证范围的具体产品类别。

答:详见本项目2026年8月3日发布的《****点击查看剧院音乐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项目答疑中问题1回答。

问题4:部分技术参数存在品牌指向性(产品技术参数41分),1.数字调音台参数指向性明显。招标文件第12项要求“调音台与接口箱之间原生支持GigaACE/SLink传输”。GigaACE和SLink均为YAMAHA专有协议,其他主流专业调音台品牌(如DiGiCO使用自有的D-COAT传输协议、AVID使用ProTools生态、SSL使用TxD传输协议)均不支持该协议。这一条款实质上将投标范围限定为特定品牌。2.灯光控制台参数指向性明显。招标文件第8项要求“支持MANET、MA1和MA2系统兼容”。MANET为MALighting的专有网络协议,国内仅有韶鹏(MA)一家控台原生支持。同时推荐品牌中灯光控制台仅列出了“韶鹏(MA)”“YEL(Y2)”“非蓝(F3-fullsize)”三家,其中技术参数明确要求兼容MA1和MA2系统,实质上构成了对特定品牌的指向。3.上述指向性参数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及第(五)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采购人应确保技术参数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不应使用某一品牌特有的专有协议名称作为技术要求。质疑请求:将“GigaACE/SLink传输”修改为“支持专有高速音频传输协议或标准音频网络传输协议(如Dante、AES67、MADI等)”;将“兼容MA1和MA2系统”修改为“支持主流灯光控制网络协议(如DMX512、Art-Net、sACN等)”。

答:2026年9月18日重新挂网招标文件中明确表述“调音台与接口箱之间原生支持GigaACE/SLink传输或可通过选配MADI或Dante传输卡,实现MADI或Dante的传输方式,并具备冗余备份传输;”非限定强制GigaACE/SLink传输,该条款不予修改。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兼容MA1和MA2系统”的技术要求,系基于升级改造项目的实际技术需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未指向特定品牌或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条款不予修改。

问题5:大量“同品牌”绑定要求限制竞争,招标文件中多处要求设备与主设备“同品牌”:1.音频接口箱要求“与调音台同品牌”;2.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要求“与扬声器同品牌”;3.天线放大器要求“与无线话筒为同一品牌”;4.板状接收天线要求“与无线话筒为同一品牌”;5.无线头戴式话筒要求“与数字无线接收机同品牌配套使用”。上述多处“同品牌”要求将不同品类的设备强制绑定,实质上限制了投标人的自主选型权,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相悖。专业音视频行业中,许多设备(如接口箱、功放、无线话筒配件等)均存在多家厂商的兼容产品,强制同品牌要求无充分技术必要性。质疑请求:删除或调整各处“同品牌”要求,改为“与主设备兼容配套使用”或“满足技术指标要求并确保系统兼容性”,允许投标人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兼容设备。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经市场调研,同品牌扬声器与功放具备原厂匹配的各项参数,兼容性更强,同时实现调试、售后的统一对接,且多家音频品牌拥有成套产品线,未锁定单一品牌;协议条款市场上多家品牌可响应。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

问题6:业绩要求过于具体且门槛过高。要求业绩项目同时包含“大屏、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声学装饰”五项内的至少四项,这实质上要求投标人必须有“****点击查看剧院音视频系统集成”经验。本项目采购清单实际包含音响、灯光和反声罩三大系统,并不包含“大屏”“舞台机械”“声学装饰”作为新采购内容(这三项仅在利旧检测评估维保中提及)。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采购范围不匹配。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该条明确禁止“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提出要求超出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不涉及新采购大屏、舞台机械和声学装饰,却要求投标人具备这些领域的集成业绩,属于明显的不合理限制。质疑请求:将业绩要求调整为“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提供一个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10分”,不再限定具体包含的子系统类别,或仅要求包含本项目实际采购的子系统(音响、灯光)相关业绩。

答:详见本项目2026年8月3日发布的《****点击查看剧院音乐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项目答疑中问题64回答。

问题7:▲参数扣分机制过重,与评分权重不匹配,招标文件规定“标注‘▲’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扒20分,扣完为止”。而产品技术参数总分为41分,意味着任何一项▲参数不满足即扒20分,几乎等于判定投标失败。结合上述▲参数存在品牌指向性的问题,这一机制实质上进一步强化了指向性参数的排他效果。质疑请求:将▲参数扣分标准调整为“每负偏离一项扒5分,扣完为止”,与非▲参数的扣分标准保持合理比例关系,确保评分结果能够反映投标人的综合竞争力。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

问题8:招标文件第七节“主要设备推荐品牌和系列”中,部分品类仅列出2-3个品牌并指定具体系列名称(如“珠江-翡翠系列”“浩洋-Terbly御系列”“彩粤-FINEART”等)。推荐品牌过少且指定具体系列名称,超出了“参考”的合理范围,实质上构成了对特定品牌产品线的指向。同时,部分品类出现重复列出同一品牌(如“浩洋”在同一类别出现两次),显示品牌推荐编制粗糙。质疑请求:增加每个品类的推荐品牌数量至少5个以上同档次品牌,并删除具体系列名称的限定,仅保留品牌名称作为参考。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人可采用不低于推荐品牌系列产品,如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须填写《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并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该条款不予修改。

问题9:“数字调音台”推荐品牌给出的AVID;(S系列)、Allen Heath;(dLive系列),采用的是分体式旗舰架构,DSP处理引擎独立部署在外置机箱内,调音台台面仅为控制面板、无内置DSP核心,不满足“13、调音台DSP处理引擎须内置在调音台台面内部,从而简化系统连接,提高系统安全性;”参数要求,属于实质性负偏离,无法合规响应本项目参数。本次推荐品牌清单:DiGiCoSD系列、YAMAHADM系列、SSLLive系列,均为台面一体化、内置DSP的中高端标准工程机型,****点击查看剧院、会议、报告厅固**装场景。而AVIDS系列、Allen HeathdLive为品牌顶级巡演分体旗舰系列,定位远超本次项目需求,同品牌Allen Heath;(Avantis系列)是完整适配本项目参数的Allen Heath机型。AVID目前没有任何在售全新现场数字调音台可以同时满足本项目全部招标参数。将存在实质性负偏离、根本无法满足项目核心技术要求的产品纳入推荐品牌范围,存在品牌倾向性,缩小有效投标人竞争范围,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原则。产品定位与市场定价来看,Allen HeathAvantis系列为该品牌中端主力工程机型,设备定位、造价成本、系统配置与本项目需求高度匹配,性价比适中,是完全满足本项目全部技术参数的合规机型;而Allen HeathdLive系列为品牌顶级大型巡演旗舰设备,整套系统采用分体独立引擎架构,设备造价、系统成本、配套预算较DiGiCo(SD系列)、YAMAHA(DM系列)、SSL(Live系列)高出数倍,远超本项目建设标准与实际使用需求,属于严重超配、场景不符。而未纳入同品牌完全合规、参数匹配、价格适中的Avantis系列,存在明显的品牌导向性与参数设置矛盾。人为缩小了有效投标人竞争范围,排除了大量合规适配的主流品牌机型,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及充分竞争的基本原则,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招标嫌疑。建议修改数字调音台推荐品牌为1、DiGiCo;(SD系列)2、YAMAHA;(DM系列)3、Allen Heath;(Avantis系列)4、SSL(Live系列)。可保证四大推荐品牌产品定位统一、架构标准统一、参数合规统一,杜绝实质性参数偏离,保证项目招标公平性、适配性、合规性。

答:本项目推荐品牌为最低投标标准,投标人可采纳不低于推荐品牌系列产品去响应参数,如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须填写《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并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该条款不予修改。

问题10:“返送扬声器(固定、流动)”推荐品牌给出的1、L-Acoustics;(X系列)2、TWAUDiO;(M系列)3、d baudiotechnik;(M-Series),与左、右、中央声道扬声器组推荐品牌不匹配。未列入JBL品牌及对应系列,存在同品牌产品前后推荐口径不一致、品牌遴选不完整。JBL作为专业扬声器一线品牌,其VTXA-Series系列已经纳入本项目主扩(左/右/中置)扬声器推荐品牌,说明招标文件认可JBL专业扬声器的产品档次、技术能力与项目适配性。JBL拥有成熟的专业舞台返送扬声器产品序列,完全满足本项目固定及流动返送使用场景,同一品牌系列的返送扬声器应当同步纳入返送扬声器推荐品牌库,不应在主扩认可、返送项刻意剔除,造成同一品牌前后推荐标准不一致。JBL专业返送音箱(VTX系列配套返送型号)广泛应用于报告厅、剧场、会议中心等固**装与流动演出场景,声学指标、可靠性、工程案例均满足本项目返送扬声器使用要求,具备与L-Acoustics、TWAUDiO、d baudiotechnik同档次竞争能力,符合推荐品牌选取标准。建议修改为1、L-Acoustics;(X系列)2、TWAUDiO;(M系列)3、d baudiotechnik;(M-Series)4、JBL(VTX系列)。

答:同问题8回答。

问题11:“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参数要求“1、与扬声器同品牌;”,但推荐品牌给出的1、L-Acoustics;(LA系列)2、TWAUDiO;(PLM系列)3、d baudiotechnik;(D系列)4、CROWN(I-Tech系列)。本次扬声器推荐品牌包含JBL品牌,JBL品牌扬声器无对应原厂功放型号,****点击查看集团旗下CROWN功放。若要求“功放与扬声器必须同品牌”,将直接剔除JBL整套扩声系统方案,人为废掉招标文件已认可的JBL和CROWN推荐品牌,造成前后参数矛盾、品牌清单自相冲突,属于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专业扩声行业头部品牌均为精细化分工模式:扬声器品牌、功放品牌独立研发生产,****点击查看集团,原厂统一声学调校、系统匹配、技术认证、售后体系统一。典型合规组合:JBL音箱+CROWN功放(同属哈曼HARMAN集团),为全球工程标准配套方案,音质匹配、系统稳定性、兼容性、技术适配性完全满足项目使用要求。本项目要求同品牌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系统匹配、统一售后、稳定可靠。同集团品牌配套完全可以实现同等效果,且在大型场馆、报告厅、剧场工程中为通用、成熟、合规配置。单纯强制“狭义同品牌”无任何技术依据,仅起到限制品牌、缩小竞争范围的负面作用。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条款强制狭义同品牌,导致已列入推荐库的JBL品牌无法合法参与竞争,属于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条款。建议“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参数修改为“1、与扬****点击查看集团;”。

答:同问题8回答。

问题12:“摇头电脑切割灯”及“摇头电脑切割灯”参数要求:具有全程图形切割系统,切割片定位精准;该参数仅限定物理刀片式切割结构,参数设置单一、技术口径狭窄,****点击查看技术局限性,容易造成排他性、限制性倾向,不符合舞台面光设备通用技术标准,同时压缩主流合规设备选型范围,不利于充分市场竞争。目前行业主流中高端电脑切割灯包含两类成熟、等效的图形造型技术方案:第一类为刀片式全程图形切割系统,通过多组电机驱动切割刀片裁切光斑,实现几何图形塑形;第二类为**旋转造型盘图形生成系统,通过高精度**旋转造型结构、可编程图形算法,同样可精准生成各类不同尺寸、任意比例的方形、矩形、菱形、梯形等标准及非标几何光斑,****点击查看剧院、报告厅面光铺光、构图、舞台区域精准布光的使用功能。两种技术架构均为行业成熟、通用、等效的专业舞台灯光解决方案,功能效果一致、使用场景完全互通,不存在性能差距。原参数仅限定单一刀片切割结构,变相排除了大量技术更先进、运行稳定性更高、造型效果更丰富的**旋转造型图形切割机型,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兼容行业通用技术路线,存在限制竞争、技术排他问题。为保证参数公开、公平、兼容行业主流技术,拓宽合规设备选型范围,保证充分竞争,申请将本条参数优化完善、放宽兼容口径。建议修改为:具有全程图形切割系统,切割片定位精准或造型盘可**旋转,并可生成各种不同尺寸和形状的几何图形。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采购清单,二、灯光系统,5.摇头电脑切割灯(面光)第5款现调整为:“具有全程图形切割系统,切割片定位精准或造型盘可**旋转,并可生成各种不同尺寸和形状的几何图形”;10.摇头电脑切割灯第7款现调整为:“具有全程图形切割系统,切割片定位精准或造型盘可**旋转,并可生成各种不同尺寸和形状的几何图形”。其余保持不变,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问题13:“LED摇头染色灯”参数要求:1、采用RGBW四合一LED灯珠,单颗单色可控;光源≥19颗,单颗功率≥40W;其中“单颗单色可控”属于限制性、非通用性技术描述,存在明显参数狭隘、限制市场充分竞争的问题。目前行业主流19颗×40W级别高端染色灯,均采用成熟RGBW四合一集成发光光源,整灯具备均匀混色、柔光染色、全域色域渲染能力,完全满足剧场、报告厅面光、铺光、氛围染色使用需求。而“单颗单色独立可控”并非本项目使用场景的必要功能,不属于项目刚需技术指标,属于过度技术要求。该限定条件仅适配极少数特殊定制款灯具,大量市场主流一线品牌标准工程灯具因无此冗余功能被直接排除,造成有效竞争品牌大幅减少,参数设置不贴合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存在变相排他、限制竞争的问题,不符合招投标公平、公正、充分竞争原则。为贴合项目实际使用功能、消除非必要排他性参数、拓宽主流合规设备选型范围,建议优化参数表述,删除非刚需限制性条件。建议修改为:采用RGBW四合一LED灯珠;光源≥19颗,单颗功率≥40W。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灯光系统第11条LED摇头染色灯参数一修改为“采用RGBW四合一LED灯珠;光源≥19颗,单颗功率≥40W”。

问题14:招标文件(第22页):第四章评标办法2.资信标评审(70分)认证体系:投标人具有经中国****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且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相关内容:(1)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最高得6分。事实依据:1.本项目属于音乐厅设备采购+集**装项目,投标人主要承担音响、灯光、显示屏、舞台机械等设备供货、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服务,投标人大多为系统集成商,并非****点击查看制造厂家。2.三体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属于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对象是企业的系统集成、工程安装服务管理能力,并非必须在证书业务范围字面同时罗列“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这四个产品名词。3.国内绝大多数音视频舞台系统集成企业的三体系认证业务范围,普遍表述为“音视频系统、舞台灯光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服务”等概括性描述;认证机构极少会将“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四个硬件名词完整全部载明在证书业务覆盖范围中。4.本评分项把证书上必须同时出现四个硬件产品名词作为得分硬性门槛,不是评审企业实际集成履约能力,而是限定认证证书的文字措辞,大量具备完整三体系证书、具备本项目全部履约能力的集成企业将无法拿到本项分数,变相缩小竞争范围,排斥潜在投标人。5.该条款混淆“硬件产品生产”和“系统集**装服务”概念,集成商不生产硬件设备,但完全有能力完成本项目采购、集成、安装调试全部工作。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且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同时包含音视频、舞台灯光的设计、集成、安装服务或等同业务范围表述即可:(1)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最高得6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以及**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信息查询截图。”

答:本次招标非重新招标,而是恢复招标,对于之前未提出质疑或异议的,招标人无法定回复义务。具体回复参照本项目2026年8月3日发布的《****点击查看剧院音乐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项目答疑中问题1回答。

问题15:招标文件(第29页):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七、主要设备推荐品牌和系列。1.推荐品牌清单中,在品牌名称后附带限定具体产品系列,相当于将推荐范围锁定至品牌下特定产品线,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导向。同一品牌下存在多个不同架构、不同定位、不同技术能力的产品系列。招标文件在品牌后绑定特定系列,容易引导评审、投标人仅聚焦该指定系列产品,人为排除同一品牌下其他完全满足全部技术参数、适配本项目使用场景的合规机型,压缩同一品牌内部可选产品范围,变相缩小竞争空间,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系列的倾向性嫌疑,不符合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2.推荐品牌仅宜作为品牌档次参考,不应限定至具体产品系列。项目的技术门槛应当由正文技术参数条款统一约束,而不是通过限定产品系列来筛选设备,所有品牌下只要完整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的机型,均应具备同等投标资格。为消除条款倾向性、扩大合规产品选择范围,保障充分竞争,建议删除所有品牌后面附带的产品系列名称。

答:同问题8回答。

二、项目澄清

1.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采购清单,二、灯光系统,第7条LED成像灯5度(二面光)的技术要求第3款“出光角度10度”现在调整为“出光角度:5度”,其余保持不变,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采购清单,二、灯光系统,第8条LED成像灯19度(耳光)的技术要求第3款“出光角度10度”现在调整为“出光角度:19度”,其余保持不变,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采购清单,二、灯光系统,第9条LED成像灯26度(假台口)的技术要求第3款“出光角度10度”现在调整为“出光角度:26度”,其余保持不变,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第七章主要设备推荐品牌和系列,12、摇头电脑切割灯推荐品牌“1、珠江(尊能系列)浩洋(Terbly-御系列)3、彩熠(FINEART)4、浩洋”现在调整为“1、珠江(尊能系列)2、浩洋(Terbly-御系列)3、彩熠(FINEART)”,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招标人信息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东路476号

联系方式:189****点击查看7810

2.代理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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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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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露、周蓓蕾

电话:189****点击查看7810、0550-****点击查看519、180****点击查看5728

日期: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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