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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集团于2025年8月13日8时27****点击查看公司以邮寄形式送达的关于2025年**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质疑函提出“未中标供应商得分未公布”的问题,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经核查,****点击查看集团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的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点击查看小组成员名单。”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的要求。
二、经核查,****点击查看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错漏情况,成交结果****点击查看小组评审结果一致。
三、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贵公司提出公布相关供应商的评审和评分情况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点击查看集团不予以支持,敬请理解。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5年8月20日
附件信息:
(2.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