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高新区光伏清洁能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三标段)(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

宜宾高新区光伏清洁能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三标段)(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

评标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29 00:00:00
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高新区光伏清洁能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三标段)(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标段名称
**高新区光伏清洁能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三标段)(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编号
****点击查看001
项目业主
****点击查看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083****点击查看3066
招标人
****点击查看
招标联系人
王先生
招标联系电话
083****点击查看3066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代理联系电话
开标地点
****点击查看中心一开标室
开标时间
2025-09-26 09:0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
****点击查看2485.84
公示期
2025-09-29至2025-10-13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接收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接收异议联系人
张女士
接收异议联方式
083****点击查看3066
监督部门信息
项目审批部门
****点击查看园区****点击查看改革局****点击查看审批局)
联系电话
183****点击查看2735
行业主管部门
****点击查看园区管理****点击查看管理局
联系电话
137****点击查看2563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评标复核说明:**高新区光伏清洁能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三标段)(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pdf
评标结果公示:**高新区光伏清洁能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三标段)(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pdf
本项目-招标进度跟踪